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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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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成 1. .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免,承市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2. 縣設縣政府及縣議會;縣長及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縣長綜理縣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3. 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各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免,承市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4.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5. 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均為四年,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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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成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