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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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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令: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 2 條  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 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提 供相關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民法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所以法人地位 與 合夥事業所依據的法律不同,我覺得合夥事業不能被當作是有法人地位     我記得民法還有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 不過定義不一樣.   惟(D)合夥具有團體性質 ,可以將2人以上的結合,在法律上有共同行為,當作是一種組織(或團體嗎)   煩請不賃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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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合夥共同行為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商業登記法團體性質 文化創意產業民法社團法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金錢或其他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