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員工分紅入股與員工認股選擇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司可於章程內明定員工可以分配得到之紅利成數,當公司決定將上述紅利轉作資本時,依各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是以現金支付,若是以發給新股的方式,這種就是所謂的「員工分紅入股(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   該制度成立之目的,加強員工對於公司之向心力,亦可消弭勞資爭議。「員工分紅入股」要件為何?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必須要有以發行股份總述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出席的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若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無法達到前述之規定,則只需有已發行股票總數過半數出席,出席之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是章程規定更嚴苛者,則以章程之規定決議。   所謂「員工認股選擇權」,公司給予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權利行使價格),在將來預定之期間內(權利行使期間),買進預定數量之本公司股份之權利之制度(2348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例如公司在股價20元時,准許員工以25元買進公司30萬股股份之權利,後來股票漲至125元時,員工行使權利取得股份將股份賣出,員工立即獲得3000萬元之資本利得。但最重要的是,該員工認股權不可以轉讓。   該制度目的,在使公司業績之提昇造成股價之上漲,和員工利益結合在一起,如此一來,員工就會努力工作使公司業績節節上升,另外,員工或許會看上公司此制度,為了獲取利益,而選擇該公司,所以這也是公司吸引留住企業人才方式之一。員工認股選擇權決定之方式如后: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後,再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即可。   上述兩者有相同之處,對象都是員工,且員工都有獲得公司股份成為股東之一。但仍有相異之處,如決議通過之主體不同:員工分紅入股係股東會;員工認股選擇權係董事會、其目的不完全相同:員工分紅入股就是希望員工能更有向心力;員工認股選擇權除希望員工有向心力努力為公司打拼外,還有企業留住人才目的。就企業經營而言,兩個都是不錯的制度,端視企業者需要而選擇適當的制度。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407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三分之二分紅入股員工分紅入股員工認股權不可以轉讓員工認股選擇權權利行使價格發給新股的方式股東會董事會表決權過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