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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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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得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請問,員工除繼承外,得否轉讓此一認股權憑證: (A)可以,蓋基於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不得限制之 (B)可以,蓋員工係支付對價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自不得限制其轉讓 (C)不可以,蓋為使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增加員工向心力 → 意即 : 「員工」除了因為「繼承」之外,「不得」轉讓「認股權憑證」喔 ! (D)不可以,蓋為保護投資人,自不得任由員工轉讓權利義務不明確之認股權憑證 ~解析 : ⊙公司法第167-2條 ()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意即 : 「員工」除了因為「繼承」之外,「不得」轉讓「認股權憑證」喔 ! ⊙公司法第167-3條 (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之轉讓限制 ) 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 ,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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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董事會不得轉讓特別決議認股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