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商業投資人經營方式分類
商業投資人:乃商業主體之人(商業主人),係指以營利的目的,從事貸物買賣、資金融通或提供或提供勞務之人,如公司之董事長等;亦可說是資方而根據經營方式而分,又可分為: 1.代理商:Ⅰ.即民法上所稱之代辦商。 Ⅱ.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 Ⅲ.以委託人名義。 Ⅳ.不負盈虧責任。 Ⅴ.一切權力及利益,歸被代理人所有。 Ⅵ.ex:廣告公司 2.居間商:Ⅰ.即經紀人,俗稱傓客。 Ⅱ.沒有一定營業時間, 沒有一定營業場所辦理業務。 Ⅲ.本身不擁有商品之所有權。 (僅介紹買賣雙方促成交易) Ⅳ.ex:證劵經紀人、房屋仲介人。 3.行纪商:Ⅰ.舊稱牙行。 Ⅱ.自己名義,自設商號。 Ⅲ.經營動產買賣。 Ⅳ.有一定場所。 Ⅴ.ex:報關行。 4.承攬商:Ⅰ.自己名義,設立商號。 Ⅱ.從事運送業務。 Ⅲ.ex:快遞公司、代旅客購買車票。
關鍵字:
從事運送業務、
經營動產買賣、
經營方式、
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