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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商業投資人經營方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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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投資人:乃商業主體之人(商業主人),係指以營利的目的,從事貸物買賣、資金融通或提供或提供勞務之人,如公司之董事長等;亦可說是資方而根據經營方式而分,又可分為:  1.代理商:Ⅰ.即民法上所稱之代辦商。       Ⅱ.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       Ⅲ.以委託人名義。       Ⅳ.不負盈虧責任。       Ⅴ.一切權力及利益,歸被代理人所有。       Ⅵ.ex:廣告公司 2.居間商:Ⅰ.即經紀人,俗稱傓客。       Ⅱ.沒有一定營業時間,         沒有一定營業場所辦理業務。       Ⅲ.本身不擁有商品之所有權。         (僅介紹買賣雙方促成交易)       Ⅳ.ex:證劵經紀人、房屋仲介人。 3.行纪商:Ⅰ.舊稱牙行。        Ⅱ.自己名義,自設商號。       Ⅲ.經營動產買賣。       Ⅳ.有一定場所。       Ⅴ.ex:報關行。 4.承攬商:Ⅰ.自己名義,設立商號。       Ⅱ.從事運送業務。       Ⅲ.ex:快遞公司、代旅客購買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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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從事運送業務經營動產買賣經營方式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