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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方制度法~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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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因此法律位階自治條例還在法律之下,甚至低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而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依法審判,不受命令拘束,當然更不受更下位階的自治條例所拘束,該自治條例如有違法違憲,法官得不予適用。其法理來自大法官釋字第137號'第216號及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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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委辦規則低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包括法規命令)司法院解釋地方制度法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法律優位原則牴觸自治條例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