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地方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
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 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 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 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 ,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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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
代行處理、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
危害公益、
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行政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