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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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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一、颱風: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二、水災: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四、其他災害: 附表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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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