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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契約不履行之義務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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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68年台上字第3347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68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預約義務人違反其義務時,預約權利人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主張權 利〕 預約乃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之契約,買賣預約,非不得就標的物及價金 之範圍先為確定,但不能因此即認買賣本約業已成立。又預約義務人如違 反其義務時,預約權利人僅得請求其履行訂立本約,並得請求捐害賠償, 或解除預約,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主張權利。本件上訴人出具之定金 收據一紙。既有定期另訂合約及逾期不訂約,將生如何效果之記載,能否 因該收據同時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其價金範圍,而認其非預約而為買賣本約 ,已非無疑。果屬預約,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是否得向上訴人逕行請求辦 理係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土地,亦非無研究餘地。復按所謂定 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屬於成約定金性質,預約亦可因授受定 金而視為成立,如約定不履行契約義務時,沒收定金,通常應解為對於受 領定金之一方當事人所為保留契約解除權之約定。付定金當事人之一方, 如確有違約情事,他方若表示沒收定金時,即應認係已有約定保留契約解 除權之行使,應使發生契約解除之效力。ntzt受錫瞪颶霤韜}`緒J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48 條 (8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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