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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編班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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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令:   第 八 條 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通班之適當班級,並減少班級人數,其核算方式如下:       一、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      二、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名,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一名至三名;其屬嚴重情緒障礙、多重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者,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三名至五名。      前項第二款減列人數,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就學生特質及個別需要評估決定之。於辦理轉學招生時,並應優先控留名額,降低招收學生數。   所以班級人數一定會減少!!!!!       台北縣法令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七年四月十日台國(四)字第0970046713 號函暨九十八年一月十 二日北教國字第0970987478 號函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要點 辦理。 二、普通班(不含特教班、幼教班)編班計算基準: (一) 一百學年度起國中一年級新生普通班以三十二人編班,逐年降低一人,降至每 班三十人編班。 (二) 一百學年度國中二年級及三年級,為考量各校實際作業需求,以原班直升為原 則,若情節特殊需增班者,應檢附編班會議紀錄、身心障礙學生證件影本(若 無身心障礙學生免附)等資料,專案報局核准。 (三) 各年級普通班若有安置身心障礙學生,該年級編班時學生數為一般學生數與身 心障礙學生數二倍之總和(計算方式:學生數(C)= 一般學生數(A)+身心 障礙學生數二倍(2B));另該班酌減人數,請依「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就 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及輔導實施要點」第八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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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嚴重情緒障礙多重障礙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就學生特質及個別需要評估決定之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第 八 條 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通班之適當班級,並減少班級人數,其核算方式自閉症學生身心障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