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家庭暴力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精修 : 什麼是家庭暴力? 一、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2條第一項定義,家庭暴力意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明列受保障的對象,包含「有婚姻關係」與「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列,包括: (一)「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前夫、前妻) (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如:未婚同居情侶關係、繼父母、同居人子女等) ※條文中的「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是指雙方並無結婚,但有「同居」或「共同生活」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若雙方為「同性戀者」,亦屬於保護範圍。認定時可以參考以下的指標: 1.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2.共同生活費多寡及其負擔; 3.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之程度; 4.有無共同子女; 5.彼此間之互動關係及其他足以認定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另外,條文中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一家」的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孫子女等)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姑丈、伯母、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等) 資料來源: 林美薰、丁雁琪、劉美淑、江季璇(2004)。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台北: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家庭暴力配偶同居繼父母事實亦屬於保護範圍防治法侵害共同生活前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