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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家暴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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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8 條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 行之。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 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名  稱 民事訴訟法     第 402 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 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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