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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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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的敘述根本就是錯的。 告訴乃論之罪,若沒有人告訴,檢察官怎麼不可以偵查起訴? 檢察官依職權,仍然可以實施偵查,但不可以逕自起訴。 檢察官知悉犯罪之情形有四:分別為告訴、告發、自首及其他情事,都應實施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 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舉例來說:  A打了B一巴掌,A的行為係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 論,不巧被檢察官親眼看到,或是被路人C看到,跑去向檢察官「告發」 ,檢察官受理告發或親眼看到之後,仍可依職權調查。 起訴部分,因為其為告訴乃論,沒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欠缺追訴要件, 自然不得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明文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注意:第五項所稱的「已逾告訴期間」包括未行告訴。 如果檢察官違背該條「絕對不起訴」原則,硬是要起訴,其法律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法院就必須諭知不受理判決。 結論就是,此題的答案C本身敘述就有問題,如果國考還是有出現這種 很茺謬的錯誤敘述,那也只有選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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