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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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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折衷原則,也就是屬地為主,其他原則為輔。 屬地原則:1.刑法第三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2.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屬人原則:1.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2.刑法第七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保護原則:1.刑法第五條1.2.3.5: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五、偽造貨幣罪。2.刑法第八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世界原則:刑法第五條4.6-10: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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