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工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一、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如果屬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訂之排除..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工資津貼獎金等方式給付之獎金經常性給與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