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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童安全倚-交通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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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附載幼童依規定置於安全椅」之交通新制將於本(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行,惟部分民眾質疑該交通新制在實務上有若干不合理之處,鑑此,交通部與警政署特召開會議研商,因應社會現況酌予放寬部分規定,簡述如下: 一、小型客貨兩用車及於民國八十年前已登檢領照之小客車,部分車輛後座無安全帶可供固定安全椅,其所附載之幼童,得免安置於安全椅,但仍應乘坐於後座。 二、小客車附載三位應置於安全椅之幼童,執法原則如下: (一)車輛後座無法安置三個安全椅者:在汽車承載人數合於規定,且後座已安置二個安全椅時,第三個幼童可免安置於安全椅,但仍應乘坐於後座。  (二)車輛後座可安置三個安全椅者:在汽車承載人數合於規定,且後座已安置二個安全椅時,於本項交通新制實施二年內(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名幼童可免安置於安全椅,但仍應乘坐於後座,由其他乘員照料。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客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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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幼童安全倚-交通新制(九十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