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性交易防制條例--18條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18 條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應裁 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 當之人。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一、罹患愛滋病者。 二、懷孕者。 三、外國籍者。 四、來自大陸地區者。 五、智障者。 六、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 七、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 法院就前項所列七款情形,及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分別情 形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 、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或裁定遣送、或交由父母監護, 或為其他適當處遇,並通知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 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或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 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兩年期滿。 特殊教育實施逾一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或因事實 上之原因以不繼續特殊教育為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 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性交易防制條例中途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