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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騷擾事件申訴及再申訴之調查人員迴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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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性騷擾事件申訴及再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及再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 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性騷擾申訴或再申訴之調查單位為之 ,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 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 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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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性騷擾性騷擾事件迴避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