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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我國預備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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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預備金,就是在法定預算外,考慮政府對於臨時的支出之緊急措施,其分類如下:預算法二十二條(預備金種類) 1.第一預備金:於各單位預算中設置,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 2.第二預備金:設置於總預算中,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應由行政院核淮動支,事後仍應提出追加預算的法定程序。)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我國預備金制度為「集中分散並用制」,第一預備金為分散制,第二預備金為集中制,相關規定如下: 1.第一預備金: (1)第一預備金於公務單位預算中設定,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 (2)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  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2.第二預備金: (1)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2)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a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使用時。 b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c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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