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消滅
第 762 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 838-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 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第 841 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第 859 條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第 881 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關鍵字:
不動產役權、
不因、
因拋棄而消滅、
地上權、
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所有權、
抵押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