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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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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2 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 838-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  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第 841 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第 859 條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第 881 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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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動產役權不因因拋棄而消滅地上權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所有權抵押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