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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拘提與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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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即以強制力促使義務人(債務人、擔保人自訴人、證人等)到場   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於一定期間內拘束義務人之自由,以促其完納應繳金額,均為應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   拘束---民法上所規定的權利行為。是指一般人民在來不及向公權力請求協助時,得以自力救濟的方式,例如自助行為對他人自由暫時拘束,以維護自身權益。   管束----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執行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當人民有符合管束行為時,限制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其中若管束由警察所為時,必要時並得施以械具,管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管束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管束。   拘留----係一秩序罰的種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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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拘提拘留秩序罰管束行政執行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刑法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