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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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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的指定管轄 民訴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刑訴的指定管轄 刑訴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刑訴的移轉管轄 刑訴第 10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603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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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法律或事實不能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管轄管轄區域境界不明管轄權有爭議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