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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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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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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的指定管轄 民訴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刑訴的指定管轄 刑訴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刑訴的移轉管轄 刑訴第 10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603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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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
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
、
法律或事實不能
、
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
、
管轄
、
管轄區域境界不明
、
管轄權有爭議
、
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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