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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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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現代社會行為的準則,而國會的重要職權就是在制定法律;國會制定法律,積極的意義是規定甚麼事是一定要做,什麼事是可以裁量的,甚麼事是被禁止的。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就規定有四種事項是必須以法律規定的: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2.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4.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保留原則」。 (一)法律案的提出─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   依據現行規定,只有政府機關和立法委員可以提出法律案: 1.政府提案: 依憲法規定,行政院可以提出法律案及法律案以外的其他議案;考試院提出的法律案,則以其職掌範圍內的事項為限。監察院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號解釋,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司法院也是依大法官會議第175號解釋,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的組織及司法權行使的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行政部門擁有相對龐大的人力、財力,以及掌握資訊的優勢,所以成為主導國家決策立法要角是無庸置疑的,但在民主意識高漲的環境中,行政部門透過其所擁有的專業與技術強項,提出適切的法律案,函送本院審議,當中必須重視回應人民需求,有效執行。是以,在提案程序中,行政部門要盡可能蒐集民意、反應輿情、詳盡調查論證,做好政策執行可行性分析,這些將有助於立法階段議案審議之進行。 2.委員提案: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立法委員有15人以上的連署,可以提出法律案;各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連署或附議人數限制,提案範圍也不受限制。至於各委員會則沒有提案權。   近年來,委員提案的表現非常積極,對於民眾所關心的事務提出不同版本的方案,也常走在行政部門之前,引領行政部門關切某些議題。各位學員可以多關注這方面的訊息,非政府組織的菁英可透過意見的表達,讓議題充分獲得討論;政府部門的高階幕僚可透過資訊的獲得,協助機關首長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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