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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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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擬制 * 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基於公益之需要,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擬制。例如: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陸海空軍刑法第 7 條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有關「法律之擬制」的用語,常使用:視為、視同或以⋯⋯論。     * 準用 * 法律明定於性質許可之範圍內為避免立法之重複,類似之事項可以何種方式,或就特定事項,法律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者,稱為:準用。例如:民法第 1188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 推定 * 因某事實之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失其效力,稱為:推定。例如: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解釋 * 1. 法律解釋之功能為:解決法律條文之疑義、解決法律與法律間之疑義、推陳出新以適應社會多變性。 2. 法律解釋之方法為:學理解釋(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機關解釋。 3. 論理解釋之方法,又可分為: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補正解釋、反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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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推定擬制準用事實因某事實之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如有反證則失其效力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基於公益之需要,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民法法律明定於性質許可之範圍內為避免立法之重複,類似之事項可以何種方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