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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故意行為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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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為人主觀心態上之不同,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亦稱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直接故意: 1.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即屬直接故意之法律規定。 2.  所謂直接故意,又稱為確定故意。乃謂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 3.  換言之,直接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明確性的認識,並以較為強烈的意欲希望其發生。 間接故意: 1.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屬未必故意之法律規定。 2.  未必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乃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仍舊實施其行為,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心態。 3.  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僅具可能性的認識,而就其實現只須具備容認之意思即可成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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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刑法故意故意行為未必故意民法直接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行為人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