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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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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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