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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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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工會組織權利   工會法去年6月完成三讀修正,讓教師得以籌組工會 若工會成員夠多,就可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為會員們爭取權益。 工會法修正後,教師仍然不能罷工,只是能擁有以往教師會沒有的「協商權」以及「爭議權」。   第 4 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第 6 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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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師法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