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有限公司董事出資轉讓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董事若欲將出資轉讓他人,須經何種程序? (A)全體股東同意 (B) 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C)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同意 (D)股份自由轉讓即可 ~解析 : ※第三章 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11條 (股東出資轉讓之限制 )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 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20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 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 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補充 ( 比較「有限公司」與 「股份有限公司」二者關於「出資轉讓」不同之處為何 ? ) :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63條 (股份轉讓及其限制 )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 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 Q.公司可否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其股份之轉讓? → ANS : 「股份自由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原則」,自「不得」以「章程」加以「禁止」或「限制」。(公司法第163條第一項)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修改章程優先受讓權出資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