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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檢察官隸屬於行政院vs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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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隸屬於行政院的說明: 在西元1980年代以前,當時「審檢不分隸」故把審跟檢的事項,通通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而於1980年代「審檢分隸」後,「法院組織法」仍未因此而拆成二個法規,故「檢察官」的事項,雖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但不會單純因為這樣,就把「檢察官」認定是隸屬在「司法院」之下。以下提供法院組織法相關法條的規定說明: 第58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第59-1條規定: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第6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該「獨立」係行使職權之關係。 第66條之一規定:法務部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第111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根據上述法條可得知,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其「配置」乃屬行政系統之關係,僅為了方便行事,其職權之行使仍屬獨立,不受各級法院及分院之干涉。就行政組織而言,檢察機關是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與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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