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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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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相關考題 : Q.依刑法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係正當防衛,下列有關正當防衛的敘述何者正確? (A)遭逢天災而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錯誤。解析 : 應主張「緊急避難」 → 其客觀要件 :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B)警察基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為了避免現在不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錯誤。 ~解析 : 「警察」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而非主張正當防衛 )。 (C)擁槍自重的通緝犯射傷攻堅警察,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錯誤。 ~解析 :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行為,例中歹徒之行為屬「違法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D)面對精神病患的攻擊行為予以反擊,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正確, ~解析 :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 → 至於,「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 ★例外 : 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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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正當防衛刑法急迫危難特別義務現在不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