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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男女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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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成日期:2011-06 更新日期:2011-06-07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主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修正草案 作者:李郁強  趙俊祥 編號:B00775 摘要: 民法自民國18年5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歷經22次修正。鑒於婚姻為一切親屬生活關係之根源,同時又是國家社會之重要問題,是以婚姻之成立,必須具備法定之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始承認其為夫妻而予以保護,而我國民法規定男女結婚最低限度之年齡即屬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之一。 鑑於在現代社會中,民法現行條文對男女之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作不同規定,為消除形式上之不平等。行政院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之規定,爰擬具「民法」第973條、第980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行政院與司法院並於100年5月10日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00024385 A號、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00005229號會銜函送本院審議。 本報告就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及性別平等、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之判斷、最低結婚年齡及婚姻自由意思之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婚姻自由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規範等相關問題加以研析,提出對本草案相關修正建議以供委員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資料來源:http://www.ly.gov.tw/05_orglaw/search/lawView.action?no=1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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