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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汽車貨櫃貨運業營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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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第 4 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應合於下列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   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略)   二、應能增進公眾便利者:(略)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略)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一)車輛設備:     1.~8. (略)     9.汽車貨櫃貨運業應具備全新曳引車十五輛及半拖車三十輛以上。 (二)站、場設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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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眾便利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應能增進公眾便利者汽車貨櫃貨運業營運條件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當地運輸需要經營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