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汽車貨櫃貨運業營運條件
名 稱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第 4 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應合於下列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 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略) 二、應能增進公眾便利者:(略)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略)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一)車輛設備: 1.~8. (略) 9.汽車貨櫃貨運業應具備全新曳引車十五輛及半拖車三十輛以上。 (二)站、場設備:(略)
關鍵字:
公眾便利、
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應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汽車貨櫃貨運業營運條件、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
當地運輸需要、
經營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