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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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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 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 (市) 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 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第 26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 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班級數少於 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 (鄉、鎮) ,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 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 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 (鄉、鎮 ) 參加學校教師會。 第 27 條   各級教師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大會紀錄、章程、會員及負責 人名冊,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備案後,除發給證書及圖記 外,並通知當地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第 28 條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 (市) 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全國教師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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