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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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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為何? 消費者保護官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及 第五十三條規定,其法定職掌如下: 〈一〉 受理申訴:消費者保護官可以受理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 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 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惟並未獲得妥適處理而轉向消費者保護 官所為之消費申訴。〈第四十三條〉  〈二〉 辦理調解:消費者保護官可以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辦理 有關消費爭議調解業務。〈第四十五條〉  〈三〉 行使同意權:消費者保護官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 起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 訴訟時,可以行使同意權。〈第四十九〉  〈四〉 行使不作為訴訟權:消費者保護官對於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 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可以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為 該行為。〈第五十三條〉其中所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 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係指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 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的情形而言。〈細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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