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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班級學生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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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家長會 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1.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2.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4.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5.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6 .其他有關事項。   六.   家長會 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七.   家長會 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每增加二班得增置委員一人。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   八.   家長委員會 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九.   家長會 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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