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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直轄市、市及縣轄市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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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 150萬人 (B) 100萬人 (C) 110萬人 (D) 125萬人 ~解析 : ⊙地方制度法第 4條 ( 直轄市、市及縣轄市之設立 ) : 人口聚居達 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 200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34條、第54條、第55條、第62條、第66條、第67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 50萬人以上未滿 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 15萬人以上未滿 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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