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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禁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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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99年6月3日公告欠繳公法債務達一千萬元者,施行禁止奢侈浪費行為之「禁奢條款」。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務部99年6月3日以法律第 0990700315號公告訂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 未來滯欠如稅捐、勞保費、健保費、使用燃料費、行政罰鍰…等合計金額達一千萬元者,將核發禁止命令,限制義務人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逾2千元以上的商品或 服務,也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2千元以上的財物,另依住居所或戶籍地限制每月之生活費,北區限於2萬4千元、中區限於1萬8千5百元、南區限於1萬8千元、 東區限於1萬6千元、離外島區限於1萬4千元。倘若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時,行政執行處得命令其提供擔保,限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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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法債務拘提管收欠繳公法債務達一千萬元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禁奢金錢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