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
資料來源:教師法第36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1字第0970130792號)(A)第 36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B)指定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總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爰採逐業逐類原則,積極檢討評估並分階段公告指定各業及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曾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惟經多次檢討與評估,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其資遣費、退休制度、請假、休假、產假及工作時間等規定雖有不同,但整體而言,其一般勞動條件狀況多數規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納入該法適用有其..
關鍵字:
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
教師法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