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公職◆憲法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範圍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編輯筆記
主題: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範圍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釋字第 43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
、
如蓄意之肢體動作
、
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
立法委員
、
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
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
、
言論免責權
、
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
、
釋字第435號
、
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
隨堂測驗(0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