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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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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 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8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9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 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 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項:「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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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十五人十五人以上宣付朗讀法律案、預算案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逐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