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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約翰•羅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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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他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曾在哈佛大學擔任哲學教授,著有《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義》、《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萬民法》等名著,是20世紀英語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學家之一。羅爾斯是19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培養的許多學生現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學的重要人物,如:納格爾(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儘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學術界影響甚大,1999年獲得柯林頓總統頒發獎章表揚。 1951年發表《用於倫理學的一種決定程式的綱要》。此後他專注於社會正義問題,並潛心構築一種理性性質的正義理論,陸續發表了《作為公平的正義》(1958)、《憲法的自由和正義的觀念》(1963)、《正義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辯護》 (1966)、《分配的正義》(1967)、《分配的正義:一些補充》(1968)等文。在此期間,羅爾斯著手撰寫《正義論》一書,前後三易其稿,終成20世紀下半葉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最重要的理論著作,於1971年正式出版發行,旋即在學術界產生巨大反響。由於第一版的《正義論》封面為綠色,當時一些哈佛的學子以「綠魔」來形容這本書的影響力。據後來的統計數位顯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約5000餘部論著專門對其研究討論。除此以外,羅爾斯的著作還包括《政治自由主義》(1993)、《萬民法》(1998)、《道德哲學講演錄》(2000)、《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2001)等。 羅爾斯最引以為傲的正義學說,是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論證西方民主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功利主義,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對思想體系一樣;非正義的法律和制度,不論如何有效,也應加以改造和清除。他還認為正義與社會合作密切聯繫,並指出應當區別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和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 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有二:①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的自由並存的同樣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種政治權利、財產權利。②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作如下安排,即人們能合理地指望這種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而且地位與官職對每個人開放。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則,即如果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並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羅爾斯將法治稱為「形式正義」或「作為正規性的正義」,即對公共規則的正規的和公正的執行。 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聯繫的,不能將法律看作是為爭奪權益而制定的產物,而應將它看作是試圖實現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這種學說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法學界引起了強烈反響,被認為在美國處於政治動盪的時刻,為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復興的希望。 學界普遍認為,羅爾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使得政治哲學在沉寂已久後,在1970年代後得以重振聲勢。他的作品內容橫跨並整合多個領域,因此也受到經濟學、法律、政治學、社會學、社會福利提倡者,甚至神學學者的關注。羅爾斯的理論備受當代政治哲學家的推崇,同時也是美國與加拿大法院作判決時經常引用的資料來源,以及美國、應該政治人物施政的參考依據。 羅爾斯對於自由主義式的政治哲學有重大貢獻。在他的著作中,最廣為人知的觀念包括: 公平即正義(包含自由原則、公平與機會均等、以及差異原則) 原初立場 反射平衡 疊加共識 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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