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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結構性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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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貪腐則是積習成風,見怪不怪,貪腐變成了律則化與制度化,組織反而支持走後門的不法者,而懲罰那些護道人士,導致以公共責任和公共信託來實現組織目標變成了例外,而非常規。 (1) 組織頒諸於外的倫理守則,與其內部實務(internal practices)相扞格。 (2) 組織內部實務鼓勵、唆使甚而隱匿違反外部倫理守則的行為。 (3) 未違犯者(non-violators)因為棄絕了違犯所能獲得的報酬,以及冒犯了違犯者,反而遭到懲處。 (4) 違犯者獲得組織保護,即便事遭揭露,亦被寬厚對待;而控訴者則成為揭發組織偽善瘡弊的犧牲品,反遭嚴酷科罰。 (5) 未違犯者隱抑於唯利是圖的氛圍(venal atmosphere)中;他們遍尋不著內部緩解之道,又迭受沈重外部質疑。 (6) 對於未來可能的弊端揭發者,組織施以威脅恫嚇,迫其保持緘默。 (7) 勇於揭發弊端者被加防護,以免組織報復。 (8) 違犯者習於慣常作為及蒙受保護;面對弊端遭揭時,則自陳頗感驚訝、主張清白無罪並宣稱此為不平等的差別迫害。 (9) 集體共犯的罪咎(collective guilt)透過內部實務獲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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