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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經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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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流程: 採購人(事務組長)→驗收或證明→財物登記(保管)→單位主管(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 ※各相關人員應負之職責與注意事項 *採購人(事務組長)  (1)  採購人員在完成採購案後,依廠商開出之發票或收據(收據上必須加蓋廠商之店章及負責人之私章,且店章上有免用統一發票之編號、地址、電話)於開立日期五天內完成經費核銷手續。 (1)  如果費用超過零用金限額6,000元,將開立支票逕付予債權人。 (2)  請購項目非為物品時,本欄不必加蓋事務組長之職銜章。 (3)  請購項目如為物品時,本欄應由事務組長加蓋職銜章,以確認本項請購已依採購法規定完成採購點交手續。 *  驗收或證明 (1)  本欄由請購單位主管、相關保管人員或驗收人員於確認本項請購項自己點交後加蓋職名章。 (2)  本欄不得與採購人為同一人。 *財物登記 (1)  依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要求,相關請購案符合財產、物品管理要求者,應依規定進行登錄及管理。 (2)  財產、物品的實際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於財產、物品增加單上蓋職名章以示負責,並依規定每年至少盤點一次,於職務異動時進行點交。 (3)  如果請購項目非為物品時(鐘點費、加班費等),本欄可以不必加蓋任何職銜章。 *  保管人或領用人 (1)  採購財產、物品交由請購人員後,應由請購人員核對財產、物品之規格、數量、品質;如果無誤則由請購人員於保管領用欄加蓋職銜章。 *單位主管(總務主任) (1)  本於權責確認本項請購在此之前的流程皆已合法完成。 *會計主任 (1)  核計請購案之項目、數量、金額及開立之發票、收據是否相符。 (2)  本於權責,確認本項請購案之經費動支、經費之核銷手續皆已依會計法規要求完成。 *校長 (1)  綜合核定本項請購經費之核銷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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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經費核銷會計主任校長驗收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