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縣市首長可任命政務人員之比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地制56第二項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 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5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設立外,依下列規定設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三處、局。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五處、局 。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七處、 局。 四、縣(市)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七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八處、 局。 五、縣(市)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一處 、局。 六、縣(市)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二 十二處、局。 七、縣(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二十三處、局。 前項各款之處、局,其編制員額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人。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五人。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不得低於二十人。 第二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縣(市)政府所屬二級 機關得依業務性質,於所轄鄉(鎮、市、區)分別設立之。 16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 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 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之。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 人外,其餘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 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之。 奇怪,五人是怎麼算的?? ..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公務人員任用法十二職等政務人員縣市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