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1145條 第1項 第1款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甲(被繼承人)若死亡時,繼承人為乙、丙、丁,但丙殺甲未遂之行為,即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乙(被繼承人)若死時時,繼潭人為甲、丙、丁,但丙殺甲未遂之行為,即為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丁(被繼承人)若死時時,繼潭人為甲、丁,但丙殺甲未遂之行為,即為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丙殺甲之行為,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喪失對甲之繼承權,但甲同時也是乙、丁死亡時的繼承人,故丙殺甲之行為為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喪失丙對乙、丁的繼承權。 就算甲、乙、丁都死光了,丙侵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的繼承法侵仍是事實,不會因為人死了就當作沒那回事。 這種題目很復雜,需要多點思考。 註: 乙死亡時,繼承人為甲(配偶)、丙和丁(直系血親卑親屬) 丁死亡時,繼承人為甲和乙(父母),次繼承順位為丙(兄弟姊妹)
關鍵字:
侵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的繼承法侵仍是事實、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