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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罰緩的裁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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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程怡老師筆記 EX:$3000~6000   依法【得減輕】而決定減輕 3000x1/2~6000x1/2=1500~3000   依法【得減輕或免除】而決定減輕 3000x1/3~6000x1/3=1000~2000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210&k1=%E8%A3%81%E8%99%95%E4%B9%8B%E7%BD%B0%E9%8D%B0%E4%B8%8D%E5%BE%97%E9%80%BE%E6%B3%95%E5%AE%9A%E7%BD%B0%E9%8D%B0%E6%9C%80%E9%AB%98%E9%A1%8D%E4%B9%8B%E4%BA%8C%E5%88%86%E4%B9%8B%E4%B8%80&k2=&k3=&k4=&kwid=8685&cd=201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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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罰緩裁處之罰鍰裁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