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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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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42004746   刑訴法108條規定,針對羈押期限可以分為如下幾種狀況, 1- 針對偵查期間 第1跟5項規定,也就是偵查期限可以申請2個月的羈押期間,但為了保全證據或保全被告等目的,故在第5項復又規定延長羈押期限為2月。也就是說偵查中最多可以羈押4個月(2+2=4)。   2- 針對審判期間 本於1項規定各審級審判中可以羈押3月,但是第5項規定可以延長2個月又限於第一、二審以延長3次為限;故在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分別最長可以到9個月的羈押期間(3+2*6=9)。又第三審僅規定以延長一次為限,所以為最長可以延到5個月的時間(3+2=5)。   3- 又相關重罪規定 其中在於第5項規定中,用反面解釋去理解,針對10年以上的相關重罪部份,它的期間是不受到該條限制。亦即,只要合法定程序下,可以無時限的延長羈押(不過就目前妥速審判法的規定且近日開始實行了,現在就比較沒有這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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