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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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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Tracy Liu 高三上 (2012/05/11 11:12):讚30人 地方制度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40003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9 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3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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