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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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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修正日期 菸害防制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4 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 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 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 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 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 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 、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名  稱修正日期 菸酒稅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 22 條   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 稅時代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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