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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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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等事項)   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及撫卹,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四條(聘僱外籍員工之核准)【相關罰則】§67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第六十七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八、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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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